第一條 |
考試當天必備應試用品:有效身分證件、原字筆、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(液)。 |
第二條 |
應試須知將嚴格執行,考生有責任詳閱並遵守。 若違反規定或不服從監試人員指示,監試人員得取消考試資格並請離場,該次考試成績以 0 分計算,且不得要求退費或延期。 |
第三條 |
有效證件規定: 必須為附照片之證件(身分證、健保卡、護照、駕照;外籍人士請攜帶有效期限內之居留證或護照正本;大陸人士請攜帶有效期限內之入出境許可證;無照片者不受理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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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考試時間及地點以 E-mail 與簡訊通知為準,考生不得要求更改或移轉場次。 |
第五條 |
除原字筆、立可白或其他修正帶(液)外,不得攜帶書籍、紙張、電子用品等。所有電子用品須關機,若考試中響鈴或震動,每次扣 5 分,最重可扣至 0 分。 |
第六條 |
勿攜帶貴重物品,遺失恕不負責。 |
第七條 |
非應試用品不得攜入試場,並須依監試人員指示放置,否則以違規論並取消考試資格。 |
第八條 |
請於考試開始前 15 分鐘抵達。開考 20 分鐘後不得入場,逾時視同放棄,不得退費或延期。 入場前請查看座位表,依中文姓名入座。 |
第九條 |
基礎檢定:考試時間 1 小時;一般檢定:2 小時。皆不中途休息。 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出場,未經許可不得中途離場,違者以 0 分計算且不退費。 |
第十條 |
考試結束時須立即停筆,靜待收卷並依序離場。試卷、答案卡、問卷須一併繳回,缺一視同缺考。 宣佈離場後不得再書寫,違者成績以 0 分計算,不得退費或延期。 |
第十一條 |
採電腦閱卷,務必使用原字筆,答錯不倒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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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條 |
試題若字跡模糊,可詢問監試人員,但不得要求解釋。 |
第十三條 |
不得抄寫或攜帶試題,違者成績以 0 分計算,且不得繼續應試或要求退費、延期。 |
第十四條 |
若有擾亂秩序、威脅監試人員或他人、替考、舞弊等行為,將立即取消考試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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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條 |
若遇天災、罷工、遊行等不可抗力因素致考試無法進行,本會將另行公告處理方式。 |
第十六條 |
如遇疫情,將依政府規定採取特別措施(量測體溫、戴口罩、消毒等),請考生配合。 |
* 本學會保有各項規定文字之最終解釋權。